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7)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三)组织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

  组织效率原则具体在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有如下要求:

  1、行政组织精简化

  行政组织的精干是其高效的前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其必然结果就是效率低下。为保证行政组织的精干,通常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行政组织的定员。如日本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制定有《总定员法》,任何人不得突破。这种控制行政组织规模的方法比较严格,效果也比较理想。第二种是通过控制行政组织预算的方法来限制行政组织的规模。预算数额一定,人员与经费成反比,人员越多,经费越少。在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多采此办法。第三种是通过大规模的机构改革,通过精简机构、人员来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我国常采用此种方法。三种控制模式相比,前两种主要是法律控制,而第三种则主要由人为因素决定。为满足效率要求,应运用法律手段,即通过行政组织法的规定来确保行政组织的精干。

  2、行政组织系统化

  对行政的组织按系统方式进行,也为组织效率原则所要求。系统组织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确保国家行政一体性。一般而言,行政一体性是指称国家行政整个为一体,由最高行政首长指挥、监督,并以此总体向选民与议会负责。 这一观念在当今作为一个多元化行政之协调、统御问题的上位概念,其意味着:不同之公共任务尽管有其专业性(从而分属于不同部门与机关完成),但仍然有一种紧密之关联性存在并且经由最上位之行政首长加以协调并且履行。 行政一体性与行政分权并不矛盾。行政一体性并不排除在国家之外其它公法人的存在,但所有的行政组织体又有分工与协调。第二,确保各组织体(公法人)的一体性。国家行政作为一个整体,需要追循一体化的原理,各组织体(公法人)也同样有一体化的要求。各组织体的机关设置既要强调合理分工,又要考虑工作协调、相互沟通,即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功能。第三,确保各行政机关自身的一体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也有一体化的需要。尤其是当行政机关规模庞大,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众多时,需要强调其系统性和一体性。

  3、行政组织合理化

  我国古代虽重视对行政组织的建构,行政组织制度也有许多经验之处,但由其封建性质所决定,加之过去行政管理学的不发达,因而其合理性有很大局限。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同样重视行政组织建设,并进行了8次大的机构改革。 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远没有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行政组织的合理化有以下要求:

  (1)行政组织形态合理。采用最先进的具有民主、法治、效率精神的行政组织形态进行管理,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固然,每一个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以及制度的差异,选择的行政组织形态有很大区别,但仍有许多共同规律可循。如盛行于西方的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法人的广泛运用,都表明这些组织形态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另外,近年来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私有化的组织发展趋势,也说明其具有合理的内涵。什么样的行政组织形态是最合理的,不能简单回答,而必须将其放到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中去分析探讨。但可以肯定地说,除了集权式的行政组织形态外,还存在着多种其他组织形态,可以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加以借鉴。

  (2)行政组织标准合理。行政组织标准合理包含多重内容:第一,组织法规标准合理。行政机关虽有不同种类与等级之别,但同类同级机关或单位之设置,宜具有共同之法规标准。 另外,哪些行政机关的设置需由法律保留,哪些可为行政法规确定,都需要定明标准。第二,行政组织结构合理。行政组织的结构设计不能违背管理的规律。从管理过程来看,行政管理可分为决策指挥、执行、咨询和监督几个环节,因而一个结构完整的行政组织系统应包括四类机关:即责任明确、精干的决策和中心指挥机关;统一高效的执行机关;对内服务的咨询辅助机关;地位独立的监督机关。第三,行政机关结构合理。行政机关内应有适当的层次与管理幅度。另外还要符合指挥一致原则、梯阶原则和均衡原则等。指挥一致原则指首长与主管之领导或监督宜有其专责系统,不宜有双头或多元监督隶属体系。梯阶原则指行政机关应有明确之层级(即梯阶)体系,厘清权责与隶属关系,以免权位或职责混淆,而影响组织效能。均衡原则指机关之部门与其能力力求均衡,以免权责与工作之分配过于悬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