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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WTO“透明度”原则下的行政权整合(6)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2)点与面。权力的本质在于点的聚集,而权力的实现则在于对面的伸延边界所形成的区域内的有效。点与面的共生性是在于内在属性的联系上。无可否认,对于行政权力而言,没有对于点的聚集,也就是权力集中,则不能构成行政权力所固有的权威力量,而如果没有对于权力区界的概念,以及对这种区界所形成的面的有效控制,则不能体现行政权力存在的理由和根据。对于WTO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对行政权力本身进行的透视,是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根据和行使过程,进行必须的了解的可能性实现,但实际上这种了解只能从行政权力具体作用的表现上才能得到认识,即对面的展示的认识就是对行政权力本身的认识。当然,有关规则能不能对行政权力运行起始发挥作用,这应该是一个复杂的有关于社会公意形成的问题,但正是对为种复杂性的认识所导致的权力属性的定义和其运行导向的定位是来自于对点的显微。点的收敛之所以是必然的是由其可控区域规则属性所决定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是这种点与面的关系的体现。行政决策权主要包括行政计划权和行政立法权,但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立法权,只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立法权,而对于以“受法律约束程序为标准划分”的话,行政决策权可被划分为“羁束”的和“自由裁量”的决策权。(17)当然,有关透明度问题实际上最主要是对“自由裁量”的行政决策权的透视。点似乎是不易看清的,点就是点,但点不是黑洞,也不是“暗箱”,那么,点以收敛的引力或张力的规则就决定了点的属性。因此,有关对“统一审议机制”的设计,即对有关“贸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的行政决定措施,以及司法判决”,建立与“WTO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相类似”的(18)对应机构,使上述行政决策所做出的决定,具有统一性和有益性就成为心要。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使行政决策者不致于因决策而使自己及其所代表的公众利益受损,这是控制点的张力,即定位了权力导向的表现。而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可纳入法律范围、监督以及必要的救济。做为对区域内的有效控制,就能对点的不定性进行固定。当然,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公开”,除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布和“普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外,对行政措施及执行程序的公开,即“对行政实际做法或者行政惯例”(19)的公开是因为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将此纳入审查机制。但问题的另一面是,就即便是对法律所确定的行政行为,其“实际做法”不是没有其“实际”的余地的,也就是行政程序的不足和有效性的限制所造成的空隙的存在,使得被审查出不合规的可能性很大,也就是在“统一性”和“规范性”上,“实际做法”所出问题将会很多,更何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的“惯例”通行空间的广大。如在有关行政审批一贯制上,所有问题不是在于这种审批制度不透明需要消除,而是在于行政首长意志决定一切的随意性不被规范。而在有关要求政府职能转换的问题上,政府职能不再是“守夜”式的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参予,政府变成亲市场政府是在宏观经济管理上的加强,而对市场具体管理作用应予减少,这是一种对行政权力而言的区域边界的重新划定,这种划定实际上是使权力集中的点的收敛的有效更被体现,即对引力和张力的限度的明晰就是对其有效的体现。当然,关于政府治理的观念由以政府为中心,转变到以公民为中心,则是透明度所要求的政府的法律、政策公开的目的之所在,公开的目的就是要求公意体现其作用,这应该是一种关于小政府的高效,即点的表征,与其权力的有效面,即公民做为权力的产生的根源的展现,是被适时地表现出其相互关系的正确性揭示,以及这种关系被适时地要求的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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