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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的解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在中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从单纯的立法呼吁转化为立法行动。无论立法者还是学者,只要一步入研讨行政强制立法的行列,无不面临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针对并加以规范的“行政强制”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为此,对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作一解析,也许对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研究工作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是三个:“行政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强制”)、“行政执行”(或“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

  一、关于“行政强制”

  境外行政强制立法,大多定名为“行政(强制)执行法”,而不是“行政强制法”,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 1、德国于1953年和1957年分别制定的《联邦行政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BRD) 2和《莱茵州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im Rheinland-Pfalz) 3、日本于战后推出的《行政代执行法》 4、中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重新制定的《行政执行法》 5便是例证。但“行政强制”作为行政执行法理的基本概念依然得到肯定。

  由于历史与地理的原因,德国与奥地利关于“行政强制”的定位几乎没有区别。在它们国家,“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是个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 6但它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别名。这样,“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与“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虽在用词上有差异,但在涵义上是相通的;二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种概念,认为“行政强制”是一种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者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行行为。它可分为行政上的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与即时强制(Sofortiger Zwang)。这种行为以行政当局主动、直接和自为地对当事人采取国家强制执行措施为特征。

  英美国家以普通法为特征,从来不重视在司法审判或行政执法之前界定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界河”;加之,它们至今还没的制定“行政强制”或称“行政执行”方面的专门法规。所以,虽然在英美国家的有关制定法 7和行政法方面的教科书中,也时常有“行政强制”(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和“行政执行”(Administrative Execution)的用词和概念,但在涵义上都是指对行政法义务的履行。我们至今也很难明白,在英美国家,“行政强制”(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和“行政执行”(Administrative Execution)之间到底有何差异。

  法国是个大陆法系国家,但它的行政法恰恰是判例法,其行政强制制度在整体上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主要由法院对违反行政义务(不履行行政义务)者施加刑罚制裁。 8法国没有“行政强制法”或“行政执行法”。所以,它们也没有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

  日本是个“拿来主义”国家,它在二战前,几乎全部搬抄德国法制,战后迫于无奈也接受了一些美国的法制。其战前所确立的以《行政执行法》 9为基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战后以《行政代执行法》 10为核心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它对“行政强制”的定位依然与德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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