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的解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从上考察大体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时强制,是国家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行政上的强制执行最关键的区别是: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事先存在一种义务而他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即时强制无此前提;2.有无告诫不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有事先的告诫程序并期待相对人自我履行,而在即时强制中因情况紧急,执行机关立即实施强制,不存在告诫及期望相对人自我履行;3.义务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所涉相对人的履行义务,内容比较广乏,有金钱上的给付义务,行为上的作为、不作为及容忍义务,而在即时强制中,相对人无事先的义务,只是当执行机关实施即时强制时,他负有一种容忍义务;4.法律救济范围不同。即时强制作为一种事实行为,不仅适用完整的法律救济,而且救济范围是整个即时强制行为,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由于基础行为已具有“不可撤销性”,所以救济只以执行行为为限。
* 作者系浙江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
1 1925年7月26日由奥国联邦法律公报第267号颁布。
2 31953年4月27日颁布,1953年5月1日起生效,后经1977年税捐法实施法修改。1997年12月17日最后一次修改。见《联邦法律公报》第3039页。
3 该法于1957年7月8日颁布,195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4 昭和23年(1948年)法律第43号公布。
5 原《行政执行法》于1932年12月28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后经1943年与1947年修订。新《行政执行法》制定于1998年11月11日。新法实施后,旧法已被废止。
6 因为无论在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中,还是在德国于1953年和1957年分别制定的《联邦行政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BRD)和《莱茵州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im Rheinland-Pfalz)中,均没有使用“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一词。
7 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该法于1945年由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1946年6月11日由杜鲁门总统签署公布生效。该法于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1978年国会对部分条款作过修改。
8 参见(台)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89页。
9 明治33年法律第84号公布。
10 1948年6月14日公布,30天后生效。
11 见(台)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80年修订六版,第378页。
12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479页。
13 见:德国1953年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wVG)(1953年4月27日颁布,1953年5月1日生效,后经1977年税捐法实施法修改。见1976年12月14日,联邦法律公报第1卷第3341页);德国1957年莱茵邦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im Rheinland-Pfalz) (1957年7月8日颁行 1958年1月1日施行);奥地利1925年行政强制执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奥国联邦法律公报第267号,1925年7月26日颁布);(奥地利)1925年行政手续法施行法(Einführungsgesetz für den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en)。另,中国台湾地区1998年行政执行法(1998年11月11日公布)也采用了同样的结构。
14 经联邦议会于1976年5月25日通过并征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公布。该法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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