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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未来的中国行政法理论研究——回应王学辉(2)
www.110.com 2010-07-26 11:09



  (regulation capture)拉下水。比如说“加强行政立法,加快行政立法进程”这个提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因为行政立法也不过是也仅仅是主导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精英群体与社会公众、高层决策者之间反复博弈互动的产物,并不一定就能形成“制度的最优解”。有的时候行政立法结果仅仅是大家可以通过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

  如是等等,对行政指导、行政程序、行政救济,都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分析,叫做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也好,行政法社会学也罢,但是实质都是一样的。

  (二)新时期的行政法学应该注重寻求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积极平衡,保障相对人权利。

  我们传统的行政法学研究往往以行政主体的组织、行为和监督救济为主线展开,但是往往忽视了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在日本,却分为国家的公权和“个人的公权”,后者是指“私人可以作用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的权利”,如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等等。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应该逐渐摒弃传统的权力本位的“管理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发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治中的积极作用,增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意识。应该说平衡论较好的回应了这种需要,尽管其中的许多核心语词和理论框架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三)社会转型与行政法发展

  这部分的研究更多的要注重实证研究,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对繁荣,而以部门行政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实证研究相对滞后。原因也许在于“大量有关实体的行政法,大都已由各行政部门在起草,在这些讨论中只有他们才是专家。”在这种情况下,部门行政法研究多少显得十分寥落,也就不足为奇。

  我们今天正在处于一个制度变迁的十字路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改革与行政组织法,行政法律文化的积淀与融合,行政模式的制度创新,都有可能给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行政法制度建构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

  (四)对社会的中介(中间)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研究。

  “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是本轮行政改革的重点问题之一,在未来它们应该可以接受有限度的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协助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非决策的行业和社会自律管理职能。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却缺少应有的中介性和独立性,官办色彩过于严重,往往成为机构改革中间的“蓄水池”和“调节器”,它们很多时候挂靠在行政机关,它们行为的模式和地位以及权利救济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最近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两起学位诉讼案引发了学界的许多关注和思考。围绕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救济途径引起了许多争议。台湾学者在《特别权力关系论》中指出,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可以适用如下行政法理论(A)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涉及基本权利限制的,应该有法定依据;同时允许提出行政争讼;

  (B)在学契约说,认为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属于“公法上之契约”的范畴,虽然排除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但依然要遵守依法行政原理和诚信、平等和比例等原则;(C)部分社会说;(D)也是目前的主流论断,只要是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事项”无论是干预行政抑或是给付行政,都必须取得法律上的依据,不可由行政权力自行设定。而台湾学者的论证结论则是:“学生与学校间之法律关系应回复到一般权力关系,而应遵守现代法治国下之公法上原理原则。”

  (五)行政法解释学

  笔者恰巧对行政法解释学进行过实证研究,有1万1千字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所以可以讨巧整理一部分放在这里与王学辉先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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