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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行政法人”制度─行政组织精简的万灵丹(6)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4] 王名扬教授认为公法人是指涉及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也就是「授权行政主体」。这是指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七年,第八六页;这种对于公法人的三个要件认定,符合公法人的概念。不过,很明显的,却是将行政机关排除在公法人的概念之外,与德国较为宽广的公法人概念,并不相同,所以英国的公法人,应该改称为「公共公司」或「公营公司」,尤其是后者的名称较为妥当。

  [5] Neil Hawke, 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Law ,2.Ed, ESC Publishing Limited, Oxford,1989,p.80.另外,英国行政法学权威的威德教授,也将英国的行政主体分为:政府机关与国营企业两大部分,(H.W.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6. Ed,1989, Oxford Press,p.153)。

  [6] Alder,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989, Clarenden Press, London, p.224.

  [7] Neil Hawke, 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Law, p.80.

  [8] 本为日本东北大学法学院院长,但于二○○二年转任日本最高裁判所法官。

  [9] 藤田宙靖,行政组织法,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第一二九页。

  [10] 蔡秀卿,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载月旦法学第八十四期,元照出版社,二○○二年三月,第六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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