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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理念下的依法治市(3)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泊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依法治市的出现为中国法治之路的实践,开辟了一条切实而新型的道路。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终为人民服务,这才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市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有效途径。城市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市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依法治市在依法治国战略体系中日益显现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全面推进城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来管理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生活等各项公共事务,最终实现市政活动的法治化,它必将对规范市政行为、提高市政效能、维持城市社会有机体的和谐生存与良性发展,从而推进城市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局部实践。依法治市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社会文化紧密联系、互相渗透的社会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它反映了举国上下对法治的呼唤和迫切要求。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深入进行研究探讨,更需要在实践中去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通过依法治市的法治实践可以不断丰富、完善依法治国理论,使其理论的指导作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13

  2.依法治市是法治的具体化、地方化和基层化。

  依法治市是适合中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色之路,法制建设有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积累和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渐进历史过程,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依法治理活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得以贯彻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逐步实现。14 1986年,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为全国的依法治市工作开了先河。随后,各地的依法治市(省)工作也相继展开,1997年底,江苏省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作出了《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决定》,江苏省人大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议》,对江苏省依法治省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进行了全面部署。1999年8月,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目标。2001年8月,苏州市为加快苏州市法治化建设的步伐,积极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化城市,特制定了《苏州市2001—2005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等等。各地的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我国宪法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城市的各项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从整体上统筹政府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步形成城市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各地的依法治市工作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指导监督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纲要或规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主要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领导机构等,为依法治市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指导和方向。可以说,地方的依法治市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区域依法治理之间寻求的一种承上启下的有效形式,依法治市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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