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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理念下的依法治市(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依法治市主要治什么?对于立法部门来说,主要是其在权限范围内立法。对于行政部门来说,主要是治政务,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对于司法部门来说,主要是治审判、治检察,要求公正司法。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治企业经营事务、管理事务,要求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办事。依法治市涉及的主体和范围是广泛的,它包括本原性主体——城市人民和执行性主体——市政组织,15具体有从市到区到乡镇(街)到各行业、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到各类基层单位,包括村、工厂,居委会,学校、商店、市场。要求其根据宪法、法律和各类法规,结合各级、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宏观上研究如何完善各自的立法或完善各类规章制度。而后有计划地制定法规或制度,使一切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而实现法治。这些包括工作范围的方方面面。宏观上有含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具体涉及到人事、财务、党务、政务、业务、学习教育、宣传等事务。这些必须是合法的、全面的、科学的、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合实际的、有具体责任的。这些要求在地方的依法治市纲要或规划中都有所体现。笔者以上海市依法治市工作纲要为例:

  上海市依法治市的主要任务:(1)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民主建设。(2)推动和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健全和完善实施性、补充性的法规、规章,加速形成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等。(3)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城市规划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完善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等等。(4)加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贯彻和实施发展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教育执法及监督的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卫生和体育法制建设等等。(5)确保上海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调解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等等。16

  总之,依法治市的范围和事项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一致的,它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地方化、基层化。

  二、依法治市的实现

  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上不可能要求法治实现的一致性、同步性。从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历史进程来看,法治实现过程的差异也是存在的,国家之间、一国地区之间在法治化的发展程度上也千差万别,很难要求达到一致的水平。所以,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依法治市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依法治市以市政活动的法治化为根本价值追求,它要求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内容和形式各方面的法治化。17可以说,依法治国是从宏观上国家发展的整体角度来看的,依法治市则是从微观视角对一国地方(城市)的法治发展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从国家到地方的生动体现;相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市则是“地方工程”,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延伸和全面实践。自从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水、教、税、路)”等“依法治理”也随之展开。从这些依法治理工作的价值追求和目的来看,应该是与依法治国相对应的,可是从对“依法治理”的现状观察和分析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某些形式主义的“法治国”因素,甚至出现“三治三不治”的不良现象,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行政机关往往借助手中的“立法权”,纷纷使行政权力扩张法律化,也借助手中执法权力及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以“维护社会序”,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民主法治精神因此受到侵蚀。这种“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与原则。这也是导致立法交叉冲突、执法效果差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民主法治进程受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还会危及社会秩序。18“依法治市”是口号?是运动?还是人治?对于“依法治市”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市的必要性等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对于“依法治理”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在哪些领域中实施依法治理?这些在实践中都存在着问题和弊端,也使许多人包括法学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对口号式的“治理”表示怀疑和抨击,相应地对“依法治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诸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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