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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内容提要」行政规章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产生和存在是社会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行政规章的低效益性要求我们革新传统的行政立法观念。行政规章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干预应在必要的法律事项和限度内,其可行性和效果要经受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检测,应科学处理行政立法程序中决策成本和外在成本的相互关系。行政规章丛生以及其逻辑结构中权利与义务的非均衡配置,是立法寻租的表现,必须从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上强化行政规章的公共利益性。

  「关 键 词」行政规章,经济分析,立法寻租,公共利益

  「正 文」

  由波斯纳(Posner)开创的法和经济学理论最先倡导对法律规则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用效益所体现和蕴含的理性价值反衬实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又在效益基础上构造适应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法律秩序。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角色是驱散某些假公正的论调,藉由向社会表明必须放弃达到某些非经济的公正思想,使法律具有 “经济推论的特色”和“明显的参考经济概念”,立法者尤其要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素养”〔1 〕(P14—18)。而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是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规章这一立法现象,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寻求和实现规章效益最大化,包括借助法律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论、规制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分析和阐明规章的必要性、收益性、合理的调控范围以及规章效益的归属主体,揭示和防范规章立法寻租现象等。

  一、行政规章的必要性

  简而言之,行政规章的产生是各种需要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需要”主要包括:

  1.立法权的分化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独特性在于,它有权通过制定规则或作出裁决来决定私人的权利和义务,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联合权力。其“立法权”主要是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这种权力传统上属于议会(国会)的领地,但是它被授给立法和司法系统之外的行政机关。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带来了管理方面的巨大变化,议会等代议制机构的作用日渐衰微,无法满足管理的诸多新特点、新变化,不得不把立法权再分配,转移国家权力,重塑国家权力结构。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司法机关的妥协,使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资源环境里得以采取必要、灵活而又实际的行政规章手段,实现福利国家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看,立法权结构所回应的是社会的需要,其唯一的源泉和真正的基础是社会生活本身。

  2.政府作用的嬗变 立法控制和司法审查是防止行政立法滥用的两道防线。其中,立法对行政规章裁量权控制的路径是:由紧到松,又由松到紧,与人们对政府作用逻辑史的认识是一致的,政府在经济、社会中作用的变化导致了人们对行政立法观念认识的转变。经济危机以及深度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社会诸问题,凸现了政府的作用。斯蒂格勒茨总结了历史上对政府作用认识的两次变化,其一是:承认风险和信息的不完全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每一个市场,若没有政府的帮助,许多国家的经济已经达到极限。历史经验证明,政府作用对于经济发展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2〕。行政法学者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认为,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经济规制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垄断、破坏性竞争、物资匮乏和外部性问题。当市场不能通过竞争理论产生可预期的收益时,社会有几种可能的选择:(1)容忍市场所谓的效果;(2)通过运用反托拉斯法重塑充满竞争活力的环境;(3)以政府所有权取代市场之下的公司私人所有权;(4)通过规制公司活动而保持公司的私人所有权。资本主义的经验是选择了政府规制手段,也“毫无疑问地,规制机关是通过行政规章和法规运作的制度化的官僚政治。”〔3〕(P5)“行政规制, 是我们法律制度的永久性特征”〔3〕(P384)。中国在近代化、现代化进程中,表现为政府推进型或变法型模式。行政权不再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外在变量”,而是不可或缺的“内生变量”,国家也不再是单纯的“保护性国家”,而是“生产性国家”。因此,行政立法显得尤其重要,行政规章成为政府行政规制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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