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统制中的行政权控制(6)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④芮 沐:《美国与西欧的“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第47页。
⑤见法国《拉鲁斯百科全书》,转引自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30页; 芮 沐:《美国与西欧的“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第25页。
⑥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①认识“经济法是社会法”的意义不亚于认识“宪法是根本法”的意义。我国于80年代产生的所谓“经济法”在观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经济法,而是公法性质十分浓厚的经济行政法或国家经济管理法。由此带来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我们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使经济法应有的社会利益本位异化成为“国家本位”或者“权力本位”;把许多不属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内容如合同法纳入到经济法里面,同时又把许多理当属于社会法体系的内容排斥在外,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法没有相应规定;国家以利益主体的身份出现在经济活动领域,甚至形成了行政性垄断的现象,等等。中国应当充分意识到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这对于转变经济法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①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7条。
②典型案例参见“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页。
③《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页。
陈 燕 孙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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