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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的法律调整着力点初探(上)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摘要: 知识经济的运行,是通过知识的产权化、商品化和资本化,以实现知识的要素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与此伴随的还有知识的异化过程。法律应当以知识的产权化、商品化、资本化、要素化、产业化和异化为着力点,对知识经济进行调整。

  关键字: 知识经济 知识形态转化 知识异化 法律调整

  知识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经济模式,已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8年在北京大学百年庆典上,江泽民主席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1996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指出,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之上的经济。一般认为,知识经济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以科学技术为主体内容的知识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1](P12-14),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知识经济的运行就是知识的形态转化过程,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的转化,一是生产力层面知识转化为生产要素和产业核心的过程,即要素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二是生产关系层面知识转化为财产、商品和资本的过程,即产权化、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过程。其中,知识的产权化、商品化和资本化是知识赖以实现要素化和产业化的必要条件,知识的要素化和产业化是据以需要产权化、商品化和资本化的价值所在。与知识的形态转化过程相伴随的,还有一个知识的异化过程。在经济运行中,知识的力量有正负之分且两者相生相克,我们甚至不能断言正的力量就一定能超过负的力量。知识的负力量是在知识的使用过程中分裂出来的,反过来又影响和制约知识的正力量的发挥,这种现象称为知识异化,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知识陷阱”[1].如环境问题、能源问题、社会问题等,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某些知识异化的后果。基于上述,法律对知识经济的调整,应当以知识的产权化、商品化、资本化、要素化和产业化,以及与此伴随的知识异化为着力点。

  一、知识的产权化及其法律调整

  知识的产权化,简言之,是指知识因赋予其占有者以产权而成为财产。被产权化的知识,或者说被作为产权客体的知识,才是知识财产。知识如果不是财产,就受不到珍惜和保护,就不可能激发人们创造、收集、整理、储存、传递知识的积极性,就不利于知识的再生产,甚至会出现知识萎缩、贫乏、枯竭的恶果。这里所说的知识的产权化或产权,不等同于法律和法学上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为便于区分,本文将人们对知识的产权称之为“知识财产权”。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之统称的知识产权,只是知识财产权的一种。

  知识财产,一方面在其使用中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并可节省投入生产的经济资源;另一方面,其创造、收集、整理、储存和传递,都要消耗一定的经济资源。因而,它同物质财产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只不过确定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标准和方法不同于物质财产而已。不仅如此,知识财产易于流动,难以象物质财产那样长期地为特定主体所独占;并且还具有分享后总量不变、复制后价值不减、可重复使用等特点。所以,对知识财产应当予以法律保护,并且实行有别于物质财产的财产权制度。知识财产权,是人们因创造、收集、整理、储存、传递而获得的对知识财产的占有、使用、转让和受益的权利。赋予知识的创造、收集、整理、储存、传递和受让者以产权,既是维持和扩大知识再生产的需要,也是知识实现其效用的必要条件。知识财产权可分为知识产权和其他知识财产权两大类,前者以发明创造、商标、作品等具有创造性或新颖性的知识财产为客体,其归属具有专有性,即只能为知识财产的创造者所专有;后者是法律允许任何主体都可享有的对知识财产的产权,其主体是合法占有知识财产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其客体是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知识财产,一般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依其客体是否值得保密,可分为商业秘密权和公知信息权。此外,寓于人力之中的知识,即脑力(又称智力)形态的知识,是作为人力产权客体的财产。如果对知识财产权作扩张理解,也可将脑力产权视为一种知识财产权。[2]在知识经济中,知识财产是最为重要的财产,物质财产与知识财产混合体的价值主要取决于知识财产,这就要求将财产保护的重心由物质财产向知识财产转移,并相应提高知识财产法在财产法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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