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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可见,“作品体现人格”的观念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化思潮相联,19世纪的哲学观与美学观偶然地被法律选择,成为著作权合理性的基础。这种对作品的诠释出于历史的偶然,而非逻辑的必然。“版权所有人形成于以规范商品交易为目的的法律领域,结果这种人格偶然地与浪漫主义的美学(Romanticaesthetics)领域发生交叉。”「26」

  审视:美学与法学的双重角度

  若哲学与美学确定不移地认为作品是人格之外化,也不失为法律设计的一种基础。即使版权体系有不同的观念,法毕竟是社会文化之一部,作者权体系不妨在自己的文化传统下把作品设定为人格要素,假如这种设定符合人们对于“事物应当是怎么一个样儿”的看法。

  问题是,即使在哲学与美学上,“作品体现人格”的观点也是不确定的。20世纪以来,新的美学观点层出不穷,这些观点大致沿着“从主体本位到文本本位”的路径发展。19世纪的作品观强调作者与作品的关联,注重作品希图表现的是什么,20世纪以来的美学观则逐渐颠覆了作者的统治地位。1914年,英国美学家克莱夫?贝尔在其著作《艺术》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意味”是形式本身的意味,有意味的形式“是表现的和自身呈现的,它完全不同于再现的形式,也不是传达任何思想的工具。”「27」这与黑格尔所谓的“思想的形式”截然对立。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在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的影响下,产生了符号哲学美学,作品被诠释为纯粹的符号形式。卡西尔认为,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他(艺术家)仅仅生活在他自己的内在人格生命的范围内,生活在情感或激情,生活于想象和梦幻。”出路在于超越个人的情感,创造一个“纯粹感性形式的领域”。「28」卡西尔的学生苏珊?朗格进一步阐发道:“艺术表现的并非实际的情感而是情感的概念,正如语言表达的并非实际的事物或实践,而是事物和事件的概念一样。”「29」作品不再被视为直接的思想或情感的外化,它不是作者人格的附庸,而是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符号形式。

  对19世纪美学观最强烈的挑战来自后现代主义。浪漫主义美学对作者人格的重视,被称为“作者的诞生”,而1968年,后现代主义哲学大师罗兰?巴特却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作者的死亡》。罗兰?巴特指出了作者中心地位的历史背景:“他是伴随着英国经验主义、法国理性主义以及对改革的个人信念等从中世纪走出来的,此时开始发现了个人的魅力,发现了人性的人……”罗兰?巴特认为,作品的意义应当由读者确定,“读者的诞生应以作者之死为代价。”「30」他有一句名言:“是语言在说话,不是作者在说”(C estlelangagequiparle,cen estpasl auteur)。1969年,另一位后现代哲学大师福柯在《法兰西哲学公报》上发表了“什么是作者?”(Qu est cequ unauteur?)一文。这篇文章被视为对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什么是书籍?”的回答。「31」在“什么是书籍”中,康德称“那个以他自己的名义通过书向公众说话的人是作者”「32」,作品与作者的意图密不可分。福柯恰恰要挑战作者的中心地位,他的文章标题与康德的文章标题针锋相对,寓意着两种作品观的对峙。福柯质疑“作品体现人格”的古典美学观,主张作品的自为性。他把“作者”替换为“书写者”(writer),“作者”(author)的拉丁文词源是“autor”,有“生产者、推动者”之意,强调了作品源出于何人。在后现代美学看来,这并不重要。“书写的意义,不在于抬高书写行为,而是创造一个使书写者永远消失的空间。”「33」人们只以作品为欣赏对象,无须揣测作者的意图。作者对文本的统治,减损了文本诠释的多种可能性,压制了作品本身的价值。福柯在结尾引用了贝克特的话:“谁在说又有什么关系?”在后现代主义看来,作者应当从作品中隐去,“除证明商业交易规则要求外,署名之加插背后并无物事。”「34」于是我们猛然惊觉,曾经影响作品的法律属性的哲学与美学理论已是“夕阳几度”,而19世纪文化思潮塑成的法律制度却“青山依旧”。若作品之人格财产一体性既不合逻辑,当年偶然造就它的文化浪潮又悄然隐退,它还能以何种理由证明自己的正当性,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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