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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传统知识的保存没有创新因素的加入也是不充分的,发明创造对于巩固传统文化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将有助于吸引该群体的青年学习和发展传统知识,激发其利用和继续实践这种知识的热情,并在实践中改进和创新传统知识,从而促进传统知识永久存续。

    (四)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平衡激励机制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非常注重利益平衡,在这个机制里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的平衡。在这对矛盾中专有和公有是矛盾的两极,具有彼长此消的关系。专有成分太多势必会给知识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知识的获取,以及知识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公有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知识生产的原动力不足,从而造成知识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实现。因此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来满足这种动态平衡,通过对知识接近的有限抑制,扩张知识的总量,更大程度为自由接近知识提供保障。最突出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制度为新的创造发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并且这种保护是以公开为代价所换取的有期限的专有权利。

    相比之下,传统知识很多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之中,要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再纳入私有领域进行保护似乎违反了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但稍加留意就能发现,何谓公有何谓专有是一种法律的划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在某个地域公知公用的技术并不代表在另一地域也是公知公用的,不能阻止他人在另一地获得专利,作品在一地的发表使用并不能阻止他人在另一地获得著作权。例如美国著名的灵藤水案,灵藤水是用Banisteriopsis caapi树皮制作的一种饮品,整个亚马逊流域的当地部落的巫医们世代都用它来诊断和治疗疾病。一个美国科学家1986年在对该植物进行研究后,对该植物的一个品种Da Vine在美国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一个代表超过400个当地群体的综合组织于1994年听说了该专利并提出异议。国际环保法中心(CIEL)代表他们对该专利提出了再审请求。CIEL指出,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表明Da Vine既不是新的也不是独特的。他们还指出,由于Banisteriopsis caapi在整个亚马逊流域的神圣地位,批准该专利有悖于专利法的社会和道德原则。CIEL提交了详尽的现有技术证据,美国专利局于1999年11月指出 Da Vine与CIEL提交的现有技术没有区别,因此该专利不应当被批准。然而,专利权人进一步申辩说服美国专利局改变了立场,在2001年初宣布该专利有效 [5].这表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是否享有权利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影响。

    此外,判断新颖性标准的方法,也决定了传统知识是属于公有领域还是专有领域。采用的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大相径庭。若适用严格新颖性标准,则可能得出传统知识处于公有领域的结论,若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则可能得出相反结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采用绝对标准,在实践上是很难实现的。例如在专利法中,目前许多国家就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因为一些技术特别是传统技术是以实践或众口相传的方式传播、延续,没有书面的记载,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专利审查员很难查到相关对比文件,无法准确做出新颖性的判断。

    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专有和公有时,我们需认识到专有公有的矛盾是一对动态矛盾,绝对不是静止的。在对待这对动态矛盾上,必须在制度安排偏向上做适当选择,政策取向上有所侧重有所倾斜。基于传统知识不同于现代知识的特点,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采取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一方面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传统知识在何种范围之内可以以原有方式继续使用,在何种领域外必须进行许可使用。同时有选择性地建立传统知识信息数据库,使其他国家在授予某项知识产权时能查询到相关知识,避免错误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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