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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五)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契约理论在国际层面的发展

    知识产权是依法确定的私权,属于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范围,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但作为知识产权标的的智力成果的传播却具有流动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所具有的地域性与人类智力创造成果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促使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各国为了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拓宽保护的空间范围,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但事实上,考察任何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立法侧重,又可以看出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服务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目标。

    目前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创新领域,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和科技的领先优势,在国际层面上是知识产品的生产国和卖方,而发展中国家则是知识产权的消费者和买方,所以发达国家力图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推行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淡化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从国情出发自主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权力,向高标准看齐。但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历史现状来衡量,选择知识产权弱保护则更为有利。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会打击一批仿制企业,虽然实施强保护可以吸引外国技术,促进本国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但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创新是需要人力和物力资本支持的,发展中国家基于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创新能力相当有限,相比发达国家而言,其知识创新能力存在严重不足。同时事实已经证明,在一些对知识产权提供强保护的发展中国家,外国企业通过技术垄断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严重打击了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社会契约论为利益存在差别的国家进行合作提供了解决途径。“契约就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自愿地自我约束,通过协商而不是逼迫,达成兼顾性协议。”[6](P30)国家在此情况下也可被看作是个人一样,他们存在个体、能力的差别,拥有的社会条件不同,但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在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找到双方交易的平衡点,由各个国家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建立一个符合彼此发展需要的共同体,获得双赢。

    发达国家在强调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传统知识给予足够保护。“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学会妥协、宽容与合作而不是企图用暴力消灭‘异端’或鲁莽牺牲自己,缓解冲突,走向秩序,代表着人类的进步和文明社会的出现。”[6](P30)如果发达国家既想在积极推行知识产权高标准的保护政策、力图淡化地域差异时,另一方面又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游戏规则熟知的便利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设置上的漏洞,不正当地占有和掠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必将引发对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怀疑,破坏和摧毁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基础。如在美国发生的印度姜黄案①、HOODIA仙人掌案②等,侵权人就在未加改动的情况下在国外申请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关国家和群体在发现之后提出了异议,但冗长的复议程序,巨大的经济压力,及维权结局的不确定性都给有关国家和群体的维权之路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压力。而在更多的不当占有中,侵权人略做改动或变化,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这些对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的掠夺正在加剧国际层面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再不改变这种发达国家单方受益的局面,必将破坏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发达国家已意识到这一点,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会议上已将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纳入讨论议题,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自己积极行动,才有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行动,并建立有效法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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