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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7)
www.110.com 2010-07-07 09:08


   第四十五条 沿海及沿河岸线(含海岛岸线),除规划确定为港口、码头、船坞和自然保护的岸线外,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兴建防护堤(坡)和道路。
   堤岸陆域沿河纵深60米和沿海纵深80至100米范围内,禁止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主要用作绿化园林建设。
   港湾大道自情侣路北端至唐家湾一带(含金星门军用码头、淇澳大桥)临海一侧、保留市政管网走廊和绿化带。
   第四十六条 沿海、沿河辽阔的水面以及海岛外围水域是人民的共享财富,必须严格保护;除供游人休憩或者观赏的亭台搂阁外,禁止兴建海鲜舫、店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唐家湾至拱北沿岸各海湾的海面不得围垦,以保持珠海海滨城市海的特色。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清淤,保持1.5至2米水深,展示海湾的美丽风光。
   第四十七条 每个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必须严格保护。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道路依山一侧禁止侵占或者擅自兴建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阻挡山体风光。
   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穿山隧道为主。
   第四十八条 机场东西两端各10公里海域,不得围海造地,南侧25至30平方公里,不得兴建与机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章 统一环境艺术规划
   第四十九条 环境艺术规划包括城市风貌规划、城市道路街景规划和城市雕塑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统一实施。
   第五十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时,应当注重时代气息和多种建筑风格,并按环境艺术规划严格把关,凡建筑风格不符合所在街区环境景观及街景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其建筑设计。
   第五十一条 沿街建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二)建筑平面布局,立面处理和建筑造型应当与街景规划协调;
   (三)建筑高度应当服从沿街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的布置;
   (四)立面色彩和谐,并以白色为基调;外墙表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刷和修缮。
   第五十二条 临时建筑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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