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制定域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的城市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和占地多、耗能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的确定、造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次的分级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部门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分别主管本开发区、保税区和港区范围内责任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卫星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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