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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市场猫腻不少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随着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活跃,许多埋藏在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近期,工商富阳分局在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检查中发现,一些经纪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居间、代理合同中暗藏陷阱。

  找中介遭遇猫腻

  去年9月4日,某房产经纪公司与房屋卖主蒋某及徐某(以买主委托人的身份,系经纪公司的员工)签订《房屋居间合同》,协议购买富春街道的一套住房,协商售价为34.8万元。9月7日,徐某与卖主蒋某夫妇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将上述房屋对外出售、签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并代为收取售房款。9月8日 ,该公司与买房意向人郎某谈妥以36.5万元成交该套住房,并对郎某谎称房主蒋某夫妇在香港,不能到场,由委托人徐某全权代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房屋买卖成交后,郎某支付经典公司中介费3500元和房款36.5万元。该公司随后擅自侵吞了房款差价。

  按照有关规定,房机构不得利用执业便利,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之外的交易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经工商部门调解,该公司退还不正当所得1.7万元,归还蒋某、郎某,该公司受到了行政处罚。

  “房产交易涉及法律法规多、政策性强,大多数购房者对相关专业知识、法规政策很难充分了解,房地产中介机构往往会利用购房者缺乏专业知识,在居间、代理合同中设置一些陷阱,一旦出现纠纷,购房者常常会吃亏。”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除此以外,房地产经纪市场还存在将属于期房的房子通过中介转卖、设置过高的违约金加重委托人责任、寻找各种消费者信息盲区加收各种额外经纪服务收费等比较普遍的问题。

  部门4招教您远离陷阱

  1. 买、卖方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居间、委托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是在佣金额度内设定违约金。

  2. 买(卖)方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服务事项时,尽量不要委托其代签房屋买卖合同,在达成意向后,应坚持与买(卖)方直接见面明确房屋成交价格,亲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 买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前,必须仔细查看意向交易房屋产权证件是否相符,是否设有抵押权登记,登记的抵押权是否注销。

  4. 委托支付的佣金已包括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所有应交费用,经纪机构以按揭咨询服务费、贷款担保费、代办证件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费用都是违规的,房产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委托谁评估,买、卖方都有选择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先与经纪机构明确佣金标准,以防经纪机构在合同订立后再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对经纪公司在佣金之外的收费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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