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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规定集体用地不得开发房地产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为加快昆明城乡一体化建设,鼓励本市先富起来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昨天,省政府网站首次以多个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昆明农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不得进行房地产、高档别墅和非农村住宅等住宅开发,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城镇创业、就业、居住的农村居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经济奖励。

  首次规定“农地流转”原则

  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安宁市、呈贡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80%;晋宁、宜良、石林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60%;东川区和富民、禄劝、嵩明、寻甸四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50%。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从2010年起连续3年以上经流转新增的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至2000亩(不含2000亩)的,按每亩100元标准奖励;2000至3000亩(不含3000亩)的,按每亩150元标准奖励;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奖励。

  流转后的土地应当重点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受让方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性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的,其占用地可不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并免办相关手续及免收费用。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从有关收益中给予一定补偿。农村居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的,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依法进行组建和登记的,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成立的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到500至1000亩的,每亩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股面积达到1000至2000亩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不得建楼盘

  《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昨同时在省政府网站公布。办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高档别墅和非农村住宅等开发。

  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办法明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确定,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出让的最高年限。

  另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用于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流转后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参照《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昆明农民进城买房有优惠

  退出宅基地一次性奖励15000―25000元

  《昆明市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办法(试行)》中提出多条鼓励农民进城买房的优惠措施,在全国都不多见。

  《办法》提出,建立完善补偿制度。对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经济奖励。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收回宅基地统一使用的相关组织按照不低于同期、同等区位农村征地标准给予补偿,并根据住户所在县(市)区域、地域的不同,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5000-25000元。对农村居民进城购买住房给予优惠。凡首次到城市和中心镇购买普通商品房,分不同情况,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契税征收后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返还奖励;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减(免)收房产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今后昆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而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就算在县城规划范围之外原则上可以建设低层联体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的,人均建设用地可能也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每户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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