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次评估对资产占用方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占用方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1、本公司和参与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单位、资产占有单位及其他产权变动利益主体之间均无利害关系,不受各方利益的影响。
2、本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有关财务和其他基础资料均由资产占有单位提供,其真实性由资料提供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3、本评估报告附有若干附件,这些附件亦构成本评估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一)经本公司了解,资产占有方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之间除正常的经营活动外,无重大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二)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三、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一)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被评估资产在可预知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处于正常、合理、合法的运营、使用及维护状态;
2、该公司取得相关资产权益,使用或支配相应资产,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承担相应负债,获取相关收益,支付相关成本费用;
3、本项资产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参考,没有考虑现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有效使用的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评估报告的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以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止。
(四)本项资产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经济行为的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部门审查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公司不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委托单位因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不当引起不良后果的,本评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评估报告提交时间
评估报告于2007年4月25日提交海德公司。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勤
注册资产评估师:梁雪冰、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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