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审计评估 >
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一、评估项目受理的分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受理审核;地方所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属地方企业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受理审核;地市以下所属地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受理审核。涉及外资股(B股、H股等)的资产评估项目,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核。

  二、财政部受理审核的评估项目

  (一)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二)地方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发行外资股(B股),在境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H股等)以及相关的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三)中央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中央企业以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认购上市公司应配股份;

  (五)中央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六)中央企业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的分立或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七)其他需由财政部受理审核的项目。

  三、省级财政部门受理审核的评估项目

  (一)地方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

  (二)地方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地方企业以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认购上市公司应配股份;

  (四)地方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五)地方企业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的分立或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六)其他需由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的项目。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A种股票等经济行为,涉及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间及地方企业间共同持股的,其资产评估项目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申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