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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反垄断法》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近期中国经济界的焦点,不约而同集中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钢铁产业界,包括钢铁产业链各企业、各协会甚至政府主管部门,也对这部法律倾注了极大的关注。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协会(企业联盟)定价机制、企业重组、外资并购等可能与《反垄断法》冲突的范畴。舆论纷然之中,华北五钢已先行一步,暂时放弃了渐成气候的“市场研讨会”,山西焦炭协会也开始低调应对各质询。协会和商会隐身其后,骨干企业“怀抱琵琶”。钢铁业界最近几年刚刚摸索到的稳定市场的价格协调机制,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又需要寻求新的出路。

  《反垄断法》的出台,受到如此的重视,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中国越来越深入人心。这是让人欣慰的变化。其实,我们不应该仅从法律层面上去解读《反垄断法》。作为钢铁产业人,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这部法律所透视出的中国政治的信息;应该更多地思考这部法律产生和服务的基础——市场经济,产生和服务的目的——自由竞争,产生和服务的对象——合法竞争的企业,用市场经济的思维置换久悬于我们头脑中的计划经济的烙印,用市场经济的视觉去定位企业发展观和经营观。

  “垄断产生高额垄断利润”。凡是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对此都不陌生。弱肉强食既与其说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毋宁说是市场经济的现象。公平竞争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市场经济认同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手段,而垄断追求的是资源的独霸。国家要维护基本的公平秩序,确保企业要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反垄断法》的意义。自从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美国的《谢尔曼法》于1890年颁布后,一百多年间,世界各国相继出台各种形式的反垄断法律。中国的《反垄断法》酝酿二十载,立法进程十三年,“这条路漫漫又长远”,足见《反垄断法》的现实环境与其内在法理博弈之激烈。《反垄断法》的出台,我们似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事实和国人的共识。我想,这远比一部法律本身给人以更大的欣慰。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包括通过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无需累数,我们的钢铁产业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不合法的行为和思维。所以,我们需要系统整理各种政策法规、条例规范、协会章程等规定,认真思考行业同盟、协会、资产重组、产业升级、企业集中度、价格协商等这些与《反垄断法》高度关联的层面,去除留存于我们脑海中的各种传统的、计划经济的、行政的思维惯式,重新洗脑,作守法的政府、协会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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