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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司法审查十大焦点(3)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设定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机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的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除了经营者集中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决定、行政审批等,行政相对人对之不服,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必先穷尽行政救济渠道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由相对人自由选择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四}反垄断政府管制的边界

  反垄断政府管制的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反垄断政府管制的边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四个标准: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均不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去解决,即实行公民自治、市场自治、行业自律。反垄断法同样遵循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则,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以体现市场自治;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体现行业自治。政府对经济主体的监管既不能越位、缺位,也不能错位,由此需要识别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即职权法定;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确禁止即可为。反垄断政府管制的边界从另一层面分析,必须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

  反垄断法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类型还有行政审批,如该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如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政府相应机构依法审查经营者申报的材料,视情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允许或禁止或附加条件的允许。由此也决定了企业并购政府管制中的高度专业性问题将在反垄断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甚至是对未来经济走向的预期判断。

  {五}反垄断政府管制的标准

  反垄断政府管制的标准一般有四个:

  一为合法性标准。行政机关实施管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管制必须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既不能违背实体法也不能违背程序法;违法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标准要求在反垄断政府管制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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