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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达蓝德科技与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不正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1-06-25 当事人: 张征宇、陆虹 法官: 文号:(2001)高知终字第53号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高知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5街高立二千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陆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秀超,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南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征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之,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女,26岁,汉族,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设计院405号(暂住北京市宣武区教子胡同民族团结小区1栋1809号)。

  上诉人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尹秀超与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简称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之、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于2000年3月19日、3月21日和3月24日,分别在《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报刊上刊登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醒目的大号字体“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商务”二字的字体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商务通”广告中使用的“商务”二字字体无明显区别,同时载明“还在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作掌上电脑?想在网络化生活中继续领先于人,您应该选择真正的掌上电脑掌上通”。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自1998年3月至2000年3月间,为进行“商务通”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在媒体投入的广告费共3250万元。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未能提交因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在报纸刊登上述广告后,导致其“商务通”系列产品销售量下降的相应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均属于微型计算机小型化的产品,因此可认定为同一类的产品。双方具有竞争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在报刊媒体刊登广告的内容,除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外,还直接将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务通”产品进行对比,其广告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商务通”系列产品通过巨额广告费用的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已占有了相应的市场份额,并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的“商务通”系列产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商务通”也已成为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产品的特有名称。在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务通”产品在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建达蓝德科技公司所使用的广告用语,必然使公众产生其广告中所称“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的产品系指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商务通”产品的认识,使公众得出“商务通”产品不如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产品的结论。虽然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未能提交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在报纸刊登上述广告后,导致其“商务通”系列产品销售量下降的相应证据,但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在媒体刊登的广告指向单一,主观故意明显,其形式和内容足以造成误导公众、使消费者对“商务通”系列产品产生误解的后果,使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在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后,需要以更大的广告投入等方式进行补救。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对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故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要求其在相同的报纸上,以侵权广告同样的篇幅和次数刊登致歉广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均受到损害,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要求建达蓝德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所受损害的程度难以具体量化,因此,本案的赔偿额法院将根据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侵权的事实、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以其侵权广告的篇幅在《参考消息》报上连续刊登两次、在《南方周末》报上刊登一次,公开向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赔礼道歉;2.建达蓝德科技公司赔偿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驳回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的广告并没有直接说出“商务通”三个字,也没有任何一处提到“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字样,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广告指向单一,所使用的方法是“联想+推理”,其结论不是必然的,而仅仅是一种可能。一审判决将这种可能性当作即成的事实来认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使用了公众性极强的“商务”一词加“通”字作商标,有误导公众消费的意图,为我国《商标法》所不许可。其使用这种商标,客观上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的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故无权干涉他人使用“商务”一词。上诉人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具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实质性要件。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也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二项,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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