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在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由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损失额与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获利额均不能确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即: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侵权广告的篇幅在《参考消息》报上刊登两次、在《南方周末》报上刊登一次,公开向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驳回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三、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2758.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1.5元(已交纳),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27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周 翔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