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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达蓝德科技与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不正(2)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本院经审理查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于1998年底推出“商务通”MBA991(又称“全能高手”)产品,在其产品广告中对该产品的配置描述为“芯片:68EZ328中央处理器,系统:MBA98操作系统,显示:10cm超大屏幕,10行×10列汉字,字体:16×16点阵国际字型,GB2312国际字库,记忆体:大于50万汉字,外设:50万汉字备份器(可选配),PC连接器(可选配),通讯端口:串行通讯端口RC232”。此外,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生产的“商务通”产品还包括“银色月光MBA998”、“连笔王602、603”、“盛世经典801”、“快乐星808”等。上列产品由于配置不同,功能和用途亦有所区别。

  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于2000年3月19日、3月21日和3月24日,分别在《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报刊上为宣传其产品“掌上通”刊登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醒目的大号字体“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商务”二字的字体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商务通”广告中使用的“商务”二字字体无明显区别,该广告同时载明“还在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作掌上电脑?想在网络化生活中继续领先于人,您应该选择真正的掌上电脑掌上通”。

  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就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上述广告内容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00年5月31日作出海工商经检调处字(2000)第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对同类产品中没有上网功能的掌上电脑进行贬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于2000年6月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对该决定未提出异议。

  1998年3月至2000年3月,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为进行“商务通”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在中央电视台、《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媒体投入的广告费共计3250万元。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万元。

  另查,2000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0)第3264号“商务通”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认为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自1998年开发出“商务通”掌上手写电脑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宣传。“商务通”商标广告常见于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电视频道、《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报刊杂志以及户外路牌等,其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较同类产品名列前茅,其在个人掌上手写电脑市场中亦占有较大份额。通过使用及大量的广告宣传,“商务通”一词已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密切相连,产生了显著性,具有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获以注册。故决定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在第9类掌上手写电脑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务通”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并已将该案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

  再查,2000年10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实施日为2001年10月1日)。在该国家标准中,载明的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是指除专用通信终端以外的各种袖珍型手持式电子信息产品。该类产品具有以下功能的一部分或全部:存储和检索各种信息;可以方便地录入、管理或处理必要的信息;支持声音或图像信息;可通过一定的通信接口在同机种或异机种间传送信息、连接网络、支持无线数据传送等功能。电子辞典、电子记事簿、手持式计算机等产品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此外,在1989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中,载明的微型机(微型计算机)是指在结构上自成一体的基本硬件实体,即以CPU为核心,包括RAM、ROM、I/O接口电路以及实体内配接的外围设备、输入输出设备、电源等所构成的硬件设备。目前尚无掌上电脑的国家标准及定义。

  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未能提交因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上述广告,导致其“商务通”系列产品销售量下降的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广告宣传品、广告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在《参考消息》、《南方周末》报刊上刊登的广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海工商经检调处字(2000)第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0]第3264号“商务通”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开庭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务通”系列产品与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掌上通”产品均属于微型计算机小型化产品,被称为手持式计算机(俗称掌上电脑)。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产品为同一类产品,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自1998年推出“商务通”掌上手写电脑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宣传。“商务通”商标广告常见于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电视频道及《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报刊杂志,该产品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个人掌上手写电脑市场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商务通”一词已成为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产品的特有名称,使公众看到这一名称时,立刻会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联系在一起。在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务通”产品在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建达蓝德科技公司所使用的“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还在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作掌上电脑?想在网络化生活中继续领先于人,您应该选择真正的掌上电脑掌上通”的广告用语,很容易使公众得出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务通”产品不如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掌上通”产品的结论。建达蓝德科技公司的广告在宣传自己产品的同时,直接针对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务通”产品进行对比,片面地宣传自己产品的某种功能,同时贬低同行业他人的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以此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在其广告中虽没有直接说出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产品的全称“商务通”三个字,但因其广告中所使用的“商务”二字与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在广告中所使用的“商务通”的字体基本相同,且系在特指的情况下,故这种使用足以导致公众推知其广告中所称产品即为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商务通”产品。因此,建达蓝德科技公司关于其广告内容和形式均没有针对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商务通”三字已具有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无不当。建达蓝德科技公司以“商务通”一词具有较强的公众性为由,主张恒基伟业电子产品公司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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