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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A公司公司与青岛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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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民三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五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济涛,海尔集团法律中心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园海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济涛,海尔集团法律中心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国郑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宁,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岳运生,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园海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五洲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广告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空调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空调公司)及原审被告海尔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五洲广告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尔空调器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信空调公司答辩称:1、两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被上诉人提起的是不正当竞争诉讼,而被答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于法有据,两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海尔集团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核实,海信空调公司起诉的事实是:五洲广告公司、海尔空调器公司和海尔集团公司于2001年5月3日在《青岛晚报》上发表了题为《海尔空调岛城销售火爆,一季度市场占有率高居榜首》的文章,该篇文章在没有任何事实数据支持的情况下,虚假宣传海尔空调在青岛市2001年一季度的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贬低了海信空调器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海信空调公司为此提供了载有该篇文章的《青岛晚报》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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