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公司与华宁集团不正当竞争、商标权、著作(3)
www.110.com 2010-07-26 13:45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上诉人上海锦亭酒店、上海锦亭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又一亭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丹
审 判 员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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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上诉人上海锦亭酒店、上海锦亭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又一亭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丹
审 判 员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