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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实名制度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第一,网络实名“是网络服务商基于本地服务器预先建立的”“网络实名”关键词数据库而提供的网络上关键词检索服务。第二,网络实名不具有“域名”所具有的唯一寻址的特性,即不具有唯一性和一一对应的特征。所谓域名,按照信息产业部2000年颁发的《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域名是对基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域名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者服务,接受社会评价,是经营者商誉在互联网上的表现。通俗地讲,域名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这种门牌号码在互联网上是唯一的。它具备以下特点:(1)域名是字符化的互联网网址,是数值化地址唯一对应的,域名的构成是单一的,在互联网上,在全球的使用者中只能是唯一的。比如:www.027house.com其对应的互联网上的数值地址为219.139.240.168,是唯一的。(2)域名是引导网络用户进入某一网站或网页的技术参数,如同人们所熟悉的电话号码所具有的相同的功能。(3)域名仅仅是域名数据库中的字符型字段。域名一旦产生,如果未侵犯其他权利,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民事法律保护。同一个域名只能为一个人所有,他人不得注册相同的在先注册的域名。(4)域名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维护和解析服务的。互联网的技术构成决定了不可能产生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而域名这种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在互联网上是具有唯一性的。即某一域名与某一网页是唯一对应的。比如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某一国际域名,如www.027house.com,然后回车,便只会唯一寻址到027房网的首页(主页),不会出现任何其他页面或寻址结果。并且如果某一个域名没有被注册,比如,www.027fangwh.com未被注册,当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域名www.027fangwh.com,然后回车,便无法寻址,会出现错误提示“该页面无法显示”和“找不到服务器或发生DNS错误”等错误提示。相比较而言,网络实名就未有域名这样的特点。

  二、网络实名服务与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权利冲突

  网络实名服务是一种商业性服务,是一种互联网的商业性增值服务,网络实名申请者依据与网络服务商的公示、告知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和“网络实名服务条款”所确实的规则起名而提出申请,网络服务商则利用目前网络实名技术服务所能达到的水平,尽量大限度来保护网络实名注册申请者和其它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就有一个网络实名申请者起名或申请注册的实名与企业名称中字号发生冲突的问题。比如,某企业名为武汉市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亿房公司)开办了www.fdc.cn网站经过数年的经营,已成为武汉知名度较高、影响力最大、访问量最大发房地产门户网站。2003年9月,亿房公司在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开办的3721网站申请注册了“亿房”网络实名,并与亿房公司开办的亿房网www.fdc.com.cn连接网络客户,网络客户可直接通过搜索该网络实名“亿房”进入亿房公司的网站。2003年10月,一位叫王俊的个人向三七二一公司又申请注册了“亿房网”的网络实名,并与其经营的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网站链接,为客户提供房屋信息。结果亿房公司向法院起诉。其请求之一即是以王俊的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的行为,利用其商标和所经营的亿房网的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王俊的武汉房屋网(www.027house.com),造成客户资源的流失,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七二一公司注销该网络实名“亿房网”、王俊停止使用其注册的“亿房网络”实名,终断其非法经营的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与该网络实名的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此例中,如原告所主张其企业名称是在武汉房屋信息经营中属知名企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王俊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亿房网”系非法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属不正当竞争,要求依法予以保护,这里就牵涉到企业名称和网络实名服务中的实名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冲突问题。要弄清此问题,必须弄清企业名称的性质及法律特征问题。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他企业的标识,由于企业名称的存在,使不同的市场主体得以区别,市场交易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企业名称体现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对信誉好的企业,其名称或标志对消费者和用户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而商号(字号)在企业名称中往往起着区分的关键作用,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可以说,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他企业的标识,而商号则是企业名称本身的标识,是企业的“魂”,而且好的商号在市场竞争中不但能工巧匠有起到区别作用,还能起到良好的广告作用。商号一经与企业名称一起依法登记后,就成为商事主体经营,服务质量在公众心目中的一种信誉,企业的众多经营行为,都与商号密切联系在一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的字号都享有商号权?只有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经营好,诚实守信、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影响时才享有:而企业经登记后在没有形成良好的商誉并使用、转让和继承而得的利益则是基于企业名称权本身而获得的,并不是基于商号权而产生的增值利益。这里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商号是置于企业名称中进行保护的,而且商号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起经过登记注册,但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均有保护厂商名称的义务,而且无须经过登记的厂商名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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