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如何推定市场支配地位?
这个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是由于我们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往往要考虑、分析多种因素,在这些错综复杂的因素中,市场份额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是说,从对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分析入手,通过证明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省略对其他因素的分析,以推定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第十九条中两个除外条款如何理解?
其一,“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作为整体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市场份额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对其中在相关市场上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不能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并不影响对整体中其他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更有实践意义的是,对于不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通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综合权衡其与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各种因素,仍然不影响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二,对“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毕竟,上述条款是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推定,因此,虽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推定标准,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市场支配力,并没有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相关市场仍然存在有效竞争,就不能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如果几个经营者组成的整体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他们之间存在有效竞争,那么这种整体市场支配地位就是无效的,也就不能推定经营者整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