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垄断协议已不是个别现象,因此,我国迫切需要立法建立高层级禁止垄断协议的法律制度。对于以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内容的垄断协议,要像对待串通投标行为一样,在法律上要严格予以禁止,而且,要适用国际通用“本质违法行为规则”〔10〕予以法律评价。在对垄断协议予以民事、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对于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有利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应予以例外或豁免。
二、关于垄断协议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同时,本罪必须是由两个以上行为人共谋协议才能实施,所以是必要共犯。单个企业(单位)或个人不能形成协议或实施一致的协同行为。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垄断协议的所有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实施共谋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实现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目的,行为人达成垄断协议的,都可以认定有本罪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三)本罪的犯罪客体
垄断协议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市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市场相对人的“公平交易权”,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协议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从垄断协议犯罪侵犯的客体上看,垄断协议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并且极为严重。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垄断协议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串通投标等。固定价格是指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划分市场是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分割营业地区、服务客户或者产品市场的协议行为。限制产量是指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相互约定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的行为。联合抵制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协议。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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