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中国电信业改革的评析
中国的电信业改革显然是采取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相结合的做法。1994 年成立中国联通公司以及为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所进行的第一次拆分,显然是必要和合理的。因为虽然理论上自然垄断行业是合理垄断,但理论与现实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完美的理论往往并不能带来现实的完美,现实告诉我们:完全排斥竞争的任何垄断行业都是以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在技术革新方面的因循守旧和保守主义为特点。垄断企业为了取得最大的垄断利润,常常将价格提到大大高于成本的水平,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5 ]而寡头垄断因其内部仍存在一定竞争,可避免完全垄断所带来的垄断负面效应,同时又能克服自由竞争带来的资源的过度浪费,故而它对于自然垄断来说是一种虽次优却更可行的市场结构模式。但第二次拆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了。一方面,按区域横向切分,实为变集中垄断为分区垄断。新成立的公司依旧享有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格局并无多大影响;另一方面,此次拆分使中国电信业改革呈现出如下格局,即试图通过建设多个电信网来营造电信行业全方位的竞争格局。而维持电信网络的统一性是最经济的选择,因而这一做法由于完全抛弃了自然垄断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在美国,为了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政府人为地把全国市场分为了众多的电信区,并由不同的电信运营商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网络的统一性,从而导致了整个电信业运行成本的提高,并导致了互联互通问题的突出。1998 年,巴西政府为了促进电信业的改革,对主体电信运营商实行分拆,由于各个公司之间充满敌意的竞争,出现了全国范围内的通信中断,甚至出现连本地电话都打不通的瘫痪局面。[6 ]
四、关于中国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建议
当今世界各国在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并不意味着对自然垄断理论本身的否定,相反,它是从动态角度遵循该理论的体现。试图完全抛弃自然垄断理论的实践已被证明是错误的。今天,在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虽然天然市场进入壁垒日益弱化,但国家垄断的余毒行政垄断使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日益凸显。为了消除不应有的、人为的市场进入壁垒,应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之上,关于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须科学界定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仍以电信业为例,由于电信网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固定投资,其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网络利用率越高越经济。因而电信网属于自然垄断业务部分,故而对这些部分的业务就不适宜过分竞争,否则就会导致电信业无法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导致行业内部过度竞争,从而带来资源的无端浪费。但电信网以外的其它电信业务则属于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其可以通过租用现有的电信网,再额外投资购买交换设备、配套设备即可运转,固定成本低,因而其应适用一般的市场竞争法则。也就是说,在电信业能够展开充分竞争的是电信网以外的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而电信网作为自然垄断部分是不适宜过度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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