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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1:08

  第二,对于自然垄断业务,宜适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寡头之间允许其公平竞争,且须打破行政垄断,为其公平竞争扫除障碍。而对于寡头团体这一整体而言,应允许其垄断状态的存在,为防止经营者的盲目进入以及资源的过度浪费,国家应高筑“市场进入壁垒”。同时需指出的是,反垄断法只允许自然垄断状态的存在,不允许垄断行为的存在,若其滥用垄断地位,则不应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第三,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允许其自由竞争。当然,要使非自然垄断业务得以公平竞争,仍须打破行政垄断,不仅要有竞争者,而且要有公平的竞争规则。

  第四,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由不同的市场主体来运营,或者说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同时经营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自然垄断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竞争性部分的必要投入,是整个产业的瓶颈部分,若非自然垄断业务与自然垄断业务经营主体相分离,则意味着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部门来说,要想获得自然垄断业务部门的产品或服务,只能通过公平招标、公平竞争获得。因此,这一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非自然垄断部分利用自然垄断业务滥用垄断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从而有助于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展开平等、充分的竞争,又不会危及自然垄断业务领域规模经济效益的正常发挥。

  [参 考 文 献]

  [1 ] 姜海春,李怀. 自然垄断理论述评[J ] . 当代经济研究,2003 , (5) .

  [2 ] 张帆. 对自然垄断的管制[A] . 汤敏,茅于轼. 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 [C]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3 ] 马志峰. 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化改革:理论与实践———以电信业为例[J ] . 中国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 , (3) .

  [4 ] 李继红,李映东. 新经济与WTO 背景下中国电信业改革的反思[J ]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 , (12) .

  [5 ] 王晓晔. 竞争法研究[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53.

  [6 ] 张茂州. 自然垄断特性决定电信业更加适合寡头竞争[N] . 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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