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自1998年后柯达在中国的并购行为已使柯达在中国感光材料市场取得了极为重要地位,从而引起对柯达是否在中国感光材料市场取得垄断地位的思考。例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4年5月题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中提及了柯达在感光材料行业所占有的50%市场份额,从而引发了柯达是否在中国构成垄断的争论。 因缺乏具体数据,笔者对柯达是否构成垄断无法判断,但柯达目前在中国感光材料所占有的特殊地位,无疑将会成为将来反垄断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看,即使某企业在市场上获得垄断地位,如果它没有对市场和经济发展形成负作用,没有扭曲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话,法律也无需对其进行限制。但获得垄断地位企业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严密监控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六、结论 柯达并购案是一个代表跨国公司近期在中国逐步成熟的市场,以积极、大胆态势开展并购的典型案例。柯达在中国感光材料市场的成功为中国国内法治的完善提出了迫切任务,不仅公司、证券和外商投资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也显得尤为迫切。为了保持社会机制和经济的正常秩序,在缺乏法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不得不大量依据政策和行政行为解决外资并购问题。但笔者相信,一个法治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行政部门对经济问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柯达并购案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帮助。必须指出,过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会极大地削弱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为以人治取代法治提供机会。所以,完善外资并购法规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改进中国的法治状况,以最终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
笔者同意《柯达案分析》所作的结论。如果该文有哪些不足的话,笔者认为该文在脚注使用方面应当考虑改进。该文的数据资料很多,但脚注很少。如果提供足够的脚注的话,则可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背景和数据数据、信息差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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