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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的问题(2)
www.110.com 2010-08-05 13:57

得的“好处”或蒙受了“损失”,不应该通过重组债务(或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未来应付(或应收)金额的比较来确定。理由是:(1)对比双方是分属于不同时点的价值量,没有可比的基础。(2)这样确定的“好处”或损失不符合会计要素的基本含义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从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来讲,这里的债务重组“好处”其本质应该是在债务重组完成日债务人获得的实实在在的资金利益;而债务重组损失,在本质上应是在债权重组完成日所发生的实实在在的资金损失。它们的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重组完成日债权债务账面本息的减免数额的大小,而不应与重组完成日后将发生的利息发生关系。否则,重组完成日后的资金时间价值必将人为地抵销掉一部分“好处”或“损失”,导致资本公积或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与计量的不充分和不真实,有违客观性、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等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第三,债务重组完成日重新入账的应收或应付金额不应该包括尚待实现的全部利息收入或支出。因为包括这些利息,将从根本上动摇企业其他带息债权债务会计处理的一贯原则和基础,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正确而简便的作法应该是在重组完成日,债权人或债务人接减免后的债权金额或债务金额重新入账。减免的本息,债权人确认为重组损失;债务人确认为资本公积和相应的应交税金。至于未来的利息,则视同企业一般的带息债权债务,于实际发生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

  四、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债务重组事项中,大多数是以债权人“放血”而告终的。债权人因“放血”而蒙受的债务重组损失,按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应转作“营业外支出一债务重组损失”处理。但这一处理规定与债务重组损失的实质相悼。从较全面、客观的角度讲,债务重组损失具有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第一,它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因为企业的信用政策、催账政策等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政策的成败直接决定着企业拥有的债权的规模、结构和质量,进而又决定着债务重组的数量、比重和损失。第二,它是债权的账面价值损失,是现实的资金损失,与未来的利息的多少无关。第三,它是一种特殊的坏账损失。债务重组实际是债权人拯救有问题的债权,变被动为主动,避免蒙受更大的坏账损失的措施。债务重组损失正是这一“拯救举措”的代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债务重组损失实际上是坏账损失的转化形式,是一种“早产”的坏账损失。基于以上认识,所以将债务重组损失划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即营业外支出)”是很牵强的,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是将债务重组日所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坏账损失的处理作法,列作“管理费用一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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