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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责任与清偿顺序问题(2)
www.110.com 2010-08-05 14:59

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因债务不履行直接导致破产企业拖欠劳动债权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劳动债权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拖欠劳动债权的企业的及时破产机制及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建议在破产法中规定,企业拖欠职工劳动债权累计达到企业债务总额的法定比例(例如5%),或者达到一定期间(例如1年)的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管理层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违反此项义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此项义务,致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希望,在建立上述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之间的清偿冲突会有所缓解。因为,当冲突双方对未来的清偿利益损失没有过于悲观的预期时,也就是说,如果无论哪一方债权人处在后清偿的地位都不会实际蒙受重大损失的话,他们就没有必要在清偿顺序问题上采取目前这种互不妥协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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