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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年7月18日

  【颁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我局。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但我局1990年国资工字30号文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单列市也有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和颁发证书的权限,并已将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发给各计划单列市。为执行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并考虑过去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发布之前各计划单列市已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发布以后,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市所属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证书。各计划单列市将审查和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有关文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我们已在本细则中做了规定。

  我局(90)国资工字30号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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