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1月,某纺织厂的车间聘用了10名外地打工妹,1个月后,这10名打工妹不辞而别,车间因此未完成生产任务,致使厂方蒙受经济损失。厂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追究这10名打工妹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厂方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
仲裁委查明:该纺织厂于2007年1月与客商签订了一份加工棉布的合同。合同约定:3个月内,纺织厂向客商交货,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5万元。该合同签订以后,纺织厂将加工这批棉布的任务交给了织布车间。车间主任感到此任务时间紧,人力不足,就找来10名外地打工妹帮忙,并以车间的名义与她们签订了3个月的劳动合同。1个月后,这10名打工妹嫌活儿太累,纷纷不辞而别,导致织布车间因人力不足而未能按时完成棉布加工的任务。厂方因此向客商支付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
【案例分析】
一、该车间与打工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的主体来说,它必须是能够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组织。本案中,织布车间作为纺织厂的一个下属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也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织布车间及有关人员在未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情形下是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的,其与打工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裁决驳回了纺织厂的仲裁请求。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究竟是谁?
根据《劳动法 》第18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纺织厂当然就不能依据该无效劳动合同来追究其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主体资格问题,非法人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法人单位也可以向所属非法人机构办理授权委托,然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出现主体不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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