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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5)
www.110.com 2010-08-05 15:00

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经营者不服反垄断局行政决定的,必须依法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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