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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资收购造成垄断的法律管制(2)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争直至形成垄断,可以下二方面考虑。第一、生产商的市场份额。第二销售商的市场份额当前进入市场的条件。

  3.外资混合收购。由于外资混合收购对形成限制性竞争或垄断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可以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加以限制,但此主题与本文无关,本文对此不作详述。

  纵观美国《企业全并指南》的各种规制方式,其所坚持的原则即为行为本身违法原则,判断横向收购、垂直收购,混合收购,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本身违法原则。如在横向收购中一起议定价格,形成价格卡特尔,此行为就是本身违法的,则此横向收购就被禁止。又如在垂直收购中,生产商和销售商造成协议,此协议影响生产商和其它销售商的交易机会,从而限制未被收购的销售商间的有效竞争,则此协议行为被认为本身违法原则。

  也就是说,美国对企业收购除了“合理原则”外,还坚持“本身违法原则”。但本身违法原则也有缺陷。

  1. 美国法院未对本身违法原则作出列举的表示,仅对此作一些各自不同的解释。而在外资收购实践中本身违法行为有很多种类,有时就有可能无法可依。

  2. 本身违法原则的前提是假设。在事实没形成之前,就认定违法,本身就不合理,所以在为了保证商业确定性,得承认一协议在全面调查下是合理的,而不能仅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此进行否定。本身违法原则这种不足、使外资在进行收购其国内企业时充满着不确定性、往往有失败的风险。

  综上所述:美国反垄断法对外资收购的原则不外乎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依据此两原则通过用对市场范围界定、市场的集中度、市场的份额等标准来判断外资收购是否影响和限制了不效竞争。

  本文就通过对美国反垄断法对外资收购规制的特点,来谈一谈我国对外资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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