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反收购的现实意义
根据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公司收购大大削弱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问题。通过公司收购的控制权交易,可以使那些经营不善、缺乏效率的公司经营者得到替换,从而减少代理成本,实现公司股价最大化,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英美一直把公司收购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有效手段。即使是拥有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德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兼并浪潮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也开始重视公司控制权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出台新的法律,为公司的兼并和收购减轻障碍。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正陷入困境。有学者言,我国不存在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机制。[6]对此,当务之急是内外兼修,建立“一整套内部和外部的监控手段”,其中发展统一的股票市场及公司控制权市场为诸多措施中的重中之重。
从我国当前收购与反收购的现状看,自1993年的“宝延风波”以来,收购与反收购市场一直剑拔弩张,狼烟四起。围绕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双方绞尽脑汁,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各种手段,展开了控制与反控制、收购与反收购的殊死搏斗。
饶有兴趣的是,在我国目前的证券法制环境下,当今欧美常用的反收购措施,如驱鲨剂、毒丸术、焦土术、白衣骑士、围魏救赵,我国上市公司都可以拿来所用。
此外,目标公司在反收购时,除了学习英美国家管理层的反收购措施外,还采用了各种中国特色的非常规措施,如联名上访,[8]寻求政府帮助;将收购方的股东与管理层拒之门外等,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择手段地阻击收购者。采取反收购措施的主体有的是目标公司原大股东,有的则是目标公司管理层。特别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对收购行为的抵制几乎有一种本能的冲动。
在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案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目标公司在为对手制造各种合法、违法或模糊的障碍的时候,不仅加大了收购公司的收购成本,使收购公司丢盔卸甲,无功而返,更为严重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常受到侵犯。如果放任大股东与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将使目标公司反收购更加有恃无恐,最终阻碍公司收购对公司治理的独特功能。因此,当前应当对反收购进行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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