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事会、监事工作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监事应当具有完成工作所应具备的条件,最主要的是具有活动经费。监事会的工作有时会引起控制股东和董事的对立态度,因此要获取经费的支持可能发生困难,特别是监事需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如果没有经费支持就不能实现。董事会一般也不会自动拨付资金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因此结合国外立法例以及总结我国93年公司法的实践经验,这次修订公司法时补充了相关规定(公司法55条、56条、57条作出了规定)。
(四)全面确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承担的义务
1.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约束力,违反章程致使公司由严重损失时,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2.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3.规定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提出辞职导致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得继续履行职责到改选后的董事就任前。
4.规定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6.规定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7.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
8.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9.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该决议可由无关联关系的过半数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不足3人的,有股东大会审议。
10.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负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列举了忠诚义务的8项规定。(对勤勉义务作出解释)
11.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得接受股东会、股东大会质询。
12.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应如实向监事会、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充实股东权,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
(一)原则规定股东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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