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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会计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09 09:24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我国各级立法、执法机构颁布的一些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规范性文件中,有针对特定情形作出的一些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类似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做法。例如,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出资人直接清偿公司债务,而且在部分规定中要求出资人在受益范围或在侵吞公司财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而不是以出资额为限[7]。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创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中确认了处理企业法人投资未达到注册资金等问题应遵循的两条原则:其一,企业财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 人应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出资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具有补充责任的性质,其范围限于因出资不足而出现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由此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在我国已经开始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并在实际工作中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和逐步进入企业的经济运行过程之中。但是,这些文件规定的法律措施无论在实施范围上,还是实施强度上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毕竟有很大差别。前述规定仅适用于清算歇业的企业,而不适用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也仅限于受益范围或欺诈行为范围,而不是无限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理顺产权关系。这必然要求企业和企业的各方所有者首先界定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归属,并采用适当的方法保证各方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不被侵蚀。只有如此,才谈得上产权清晰,也才谈得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可以这样说,如果国家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和国家在企业中的应享权益不清楚,不明确,甚至被人为的混淆,以便混水摸鱼,产权清晰就是一句空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一句空话。个别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做保护,滥用公司法人格而谋取自身利益,正是在这个方面违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这个问题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加剧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程度,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为法人财产独立所要求的产权清晰建起了一道防线,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增加了一重保护。
  
  作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问题和会计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包括法律、行政、社会中介等方面的政策。同时需要开展这方面会计理论的探讨和会计实务的研究。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利于在我国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有利于制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维护企业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进而有利于尽快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参考文献:
  
  1、引自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部分
  
  2、陈今池,现代会计理论,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3、13、条,1993年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5、陈今池,立信英汉财会大词典,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17
  
  6、美国会计学会AAA《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s for Corpo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1957
  
  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简明手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236-240
周晓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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