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们一直在探讨新的投资方式。例如,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投资。
还可以将思路再放开一些。例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境外发行股票;又如,积极探索采取收购、兼并、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形式,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再如,鼓励和促进中外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
(三)关于地区梯度与产业倾斜
从1979年起,经过十多年对外开放,中国初步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这样一个逐步推进的开放格局。在吸收外商投资方面,既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又有地区间的政策梯度。作为开放初期,采取分层次的地区倾斜优惠政策是可行的,也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随着实践的发展,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由差价等引发的倒买倒卖、走私、骗汇、骗税;地区发展差距扩大;急功近利,应该支持的产业利用外资却很不理想。对上述问题,国家曾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处理。
就吸收、利用外资而言,我们主张,要实行地区梯度与产业倾斜并举,而且应当融地区梯度于产业倾斜之中。即,不论是在经济特区、沿海还是内地,都应以产业倾斜为主导政策。这也是尊重市场真实性的体现。
如前所述,产业倾斜仍然是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加强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金融、房地产、商业和生活服务业、中介等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而地区梯度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继续办好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基本政策不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某些具体办法要有所调整。第二,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广义的“西部大开发”,实际上是指东、南沿海之外的中、西部地区。国务院决定,自2001 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1)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如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又如,某些尚未开放的领域,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开放。(2 )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如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可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注:见《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载2000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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