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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2)
www.110.com 2010-07-09 14:16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征、税率为1%。

  四、房产税  
 房屋自建成或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计征,税率为1.2%;或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五、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按乘人座位或净吨位计税,乘人汽车每辆每年120-320元人民币不等;载货汽车每吨每年60元人民币。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据吨位大小分1.20-5.00元人民币不等。
  深圳市的车船使用税分半年或一年申报缴纳;境外进入深圳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

  六、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入减去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特区内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用地
  协议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分别厘定。   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八、进口关税  
  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由23%调到17%。国务院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出口信贷项目进口的自用设施、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第一、国务院已决定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第二、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 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第三、对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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