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资产授权范围。 这是办理授权手续时需解决的第二个具体问题。苏政复【1996】103 号文件明确了“授予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这在授权范围上已明确国有资产分布在原省农垦总公司所属81个企事业单位,但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如何处理?尚未明确。经同省国资局磋商一致:原省农垦总公司国有资产9693万元,作为“非转经”列入授权范围;国有农场国有资产难以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若分,工作量相当大,就暂不划分,统统列入授权范围。但今后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用保值增值率微调。以1996年为例,省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国有净资产9.89亿元,其中估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亿元,当年利润1.86亿元, 以全部净资产计算,增值率18.8%,以经营性净资产计算,增值率26.6%,下达农场国有净资产增值率考核指标,应以18.8%为基准,考虑国有农场土地未作资本计算成本的实际,而适当微调而定。
(3)。 从授权国有净资产中划定多少资产作为注册资本:这是办理授权手续时需解决的第三个具体问题。注册资本可以小于授权国有净资产,但到底多大为宜?过小,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力不够,对外形象也不够“高大”;过大,承担有限责任的风险就大,余地就小。通过和省国资局、省工商局商定,在授权经营管理的14.85 亿元国有净资产中,将实收资本,即国家资本金8.18亿元作为注册资本。授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相差6.67亿元,留下较大余地。特别是6.67亿元中,未分配利润约40%,这对国有农场公司制改造,建立职工持股会大有益处。
(4)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程序。上文已经提及,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是政府委任制,监事会是外设式。这在构建程序的具体操作上,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应勇于探索。
(5)董事会。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这里既规定了董事人数又明确了委任部门。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原正厅级的省农垦总公司改制而来,其董事长、总经理是正厅级,属省委管。因而,省委任命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牵头,组成董事会筹备小组,提出董事会组成结构及人员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待省政府正式下达董事长、副董事长任命书,凭此去注册登记,批准董事会,正式开展活动。在探索中,还有其它符合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的办法,这里不再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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