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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应把握的问题(3)
www.110.com 2010-07-08 13:55

(6)监事会。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指出“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省计经委、省国资局,监事会由其委派。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省农林厅、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国资局、省计经委、省农行及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共10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7)经理层。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按此规定,应先由省政府批准经理,尔后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提名副经理人选,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但由于现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尚未配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副经理全部是省政府委任的。

(8)。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章程是注册登记必备文件之一。它的内容、格式必须同省工商局商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是现实的途径。

(9)政企分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法人,不是“准政府”, 必须坚持政企分开。据此,原来省农垦总公司是行政性公司,省政府以苏政发【1984】6号文件明确其行使省政府授予的行政职能, 在省农垦总公司改制为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时候,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政企分开,因此,省政府在苏政复【1996】103 号文件中明确增挂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省政府赋予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参与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同地方政府的衔接与合作问题。”这样,至少在形式上先实行政企分开,尔后逐步创造条件,从实质上实行政企分开。

【原文出处】农场经济管理

【原刊地名】哈尔滨

【原刊期号】199803

【原刊页号】9~10

【作者简介】江苏省农垦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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