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注册外资公司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外资企业在批准的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
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
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上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 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
相关文章
- ·谈新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 ·《公司法》对发起设立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公司法系列之表决权详细规定
-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
-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
-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规定
- ·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规定?
- ·对我国《公司法》中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的
- ·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规定
- ·现行《公司法》没有特别清算程序方面的规定
- ·【公司清算论文】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
- ·【非破产清算】公司法规定的非破产清算
- ·【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清算
- ·公司法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
- ·外资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 ·新《公司法》出台后外资企业办理增资手续流程
- ·外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 ·外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 ·新《公司法》出台后外资企业办理增资手续流程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董
- · 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设立组织机构
- · 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 · 总经理职责及议事规则
- · 董事会决议为股东担保行为的性质
- · 总经理职权范围
-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 · 外资公司法的规定
- · 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
- · 有限公司法董事会及职权
- · 有限公司法经理行使哪些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