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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董事会及职权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股东利益,执行公司业务。董事会是常设机构。对内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对外则代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方案。

  6、拟订,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聘请或解聘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较有限责任公司是多一项制订发行方案职权,少一项拟订变更公司形式职权。股份有限公司须1/2以上董事出席,经半数通过。经理是主持日常管理工作高级职员,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5、提请聘任,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7、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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