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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3)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如果隐名权益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未涉及相关权益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那么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权益数额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隐名权益人的举证能力相对于公司来说是非常弱的,那其获得有效保护的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确定的。如果协议涉及内容仅是约定上述第四个方面事项,根据现行的公司制度,何时分配由现行的股东会决议确定,相对于公司的单方支配权利,隐名权益人实际能够获得所保留权益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基于对隐名权益人所面临问题的特殊情况,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对于隐名权益人所期待的权益应考虑给于确实的法律保护。为了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可以考虑设定如果因隐名权益人未约定所期待涉及权益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及权益的兑现条件或兑现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确定权益数额的最低限额的计算方式,并规定兑付的条件和期限。这样即可以保障隐名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亦兼顾考虑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对于解决目前隐名权益人所面临的尴尬境地无疑是一副良剂。

  综上所述,我国修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对于隐名权益人的保护尚存在空白,在司法实践中,隐名权益人问题已是客观存在的法律问题,应充分考虑到隐名权益人问题所引发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不良社会心态,对于隐名权益人所受到的权益侵害给于适可的法律保护,保障其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在兼顾公司利益的同时给隐名权益人以充分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我们去更多的关注和更深层次的思考并付出不懈的努力,以推动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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