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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转换实务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8-04 14:55

务。尽管未从正面规定清算中公司应在哪个时点清偿债务,也未明确规定此时公司能否提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抗辩,但从解散清算的目的以及清算过程中不应进行不公平清偿的法理来看,解散清算中的公司应当有权在一定期间拒绝债权人的偿债主张;并且,在公司解散清算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全部满足,没有必要因为个别债权人的要求,而以功能相同但程序更复杂、费用更高的破产清算来代替解散清算。

   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形下,维护解散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的原则应受到优先重视。但是,由于公司的解散清算特别是普通清算,一般由与公司利益关系一致的清算义务主体组织实施,实践中有可能发生清算人怠于或者恶意行使清算职责的情况,在清算义务主体对公司负有债务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时更是如此。如果一味无视此种恶意行为,势必纵容清算义务主体滥用解散清算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在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或者清算义务主体滥用清算程序,并且公司在清算之前即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事实时,即使公司目前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仍不明朗,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当解散清算程序的滥用损及债权人利益时,即使公司尚在债权申报期内,或者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标准时,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也可以因债权人的启动而向破产清算进行转换。

   第二点、破产清算程序对解散清算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评价

   一、解散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影响。解散清算中的债权通知公告以及申报程序,除了在申报期限、是否接受补充申报等有所不同外,与破产清算的相应程序和内容基本相同。然而,对于解散清算中的已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应作为已知债权还是已申报债权?对于解散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解散清算程序中对申报债权的审查意见是否能够直接为破产清算程序采纳?这些都是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对于解散清算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可作为破产清算中的已知债权,但不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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